所谓“零股”,即不足100股(最小交易单位)的股票。 交易规则规定:在每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,投资者可以委托卖出零股,但不能委托买入零股。 那么“零股”是如何产生的呢?第一種可能是股票经过送股、配股、转配股后,产生了“零股”。例如某投资者原拥有南京化纤[l]600889[/l]1500股,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3股,则他可分到红股450股,该投资者此时就拥有1950股了;另一種可能性是因为允许委托卖出零股,那么卖出盘完全有可能存在零股。例如陆家嘴[l]600663[/l]在16.31元/股价位的卖出盘有3680股,而买入盘有5200股,该股票买入者是按“价格优先、时间优先”原则,在16.31元/股的价格上依次成交,轮到某位资者委托买入该股票时,可能已有3600股成交了,而该价位下的卖出盘只剩下80股,此时该投资者即使委托买入该股票600股,但实际只能成交80股。随后该股票价格上扬,超过原来6.31元/股的价格,至收盘也未曾回落到16.31元/股的价格,结果使得该投资者仍有520股不能成交。 而所谓委托卖出零股,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加以解释:如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170股,70股是零股,这时,该投资者可以一次性卖出170股;或者先卖100股,然后卖70股,或者先卖140股,再卖30股均可。若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500股,并无零股,这时,他仍旧可以将其拆成零股卖出,可以先卖350股,然后卖150股。总之,投资者无论在何種情况下,都可以委托卖出零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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